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3号红色波罗牌小型轿车,沿畅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泽州县巴公镇巴公四村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行交通执法检查的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庄
检察官助理:李晓宁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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