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8年0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汽油无牌摩托车沿威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6国道358公里处300米处附近时与王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冀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段某某受伤。经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血中的酒精含量为12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张某某二人的陈述;3.鉴定意见: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4.书证: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酒后驾车被告人段存敬血样提取登记表等;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忠爱
2020年7月10日
附:1. 被告人段某某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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