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22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7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乡**村**号,现住土默特左旗**镇**街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14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4时08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未戴安全头盔、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博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学苑小区南侧10米处时,与在道路中心实线左转弯掉头的周某某驾驶的蒙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土默特左旗交通管理大队公交认字第150121120200000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的交通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段某某的交通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双方当事人过错相当,承担同等责任。
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20】2305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段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47.28ml/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慧平
检察官助理:郭志军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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