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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11996********,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号,住址地北京市昌平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使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 “飞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京BX****),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安四路平西府路口迤南处时,与杨某某(男,43岁)驾驶的由南向北停驶的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PT****)发生刮撞。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报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驾车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记录、工作说明、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等;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红雷

检察官助理:王睿哲

2020年8月20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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