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7********,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中牟县**镇**村内亲戚家吃饭饮酒,后于当日12时许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中牟县紫寰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紫寰路与郑开大道交叉口处时,与沿郑开大道自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两车发生碰撞后,张某某驾驶的轿车又同交叉路口东南角的交通信号灯柱发生碰撞。经认定,被告人段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静脉血醇含量为159.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向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段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常某某、冉某甲、冉某乙、冉某丙等的证言;4.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5.书证若干;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段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毅飞
2020 年 4月 16 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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