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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先后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6月4日、8月4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0时22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云DK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麒麟区月雨路由南向北行至曲靖市麒麟区月雨路与彩云路交叉路口处,其所驾车左前部与沿曲靖市麒麟区彩云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徐某甲所驾云DT****号小型轿车(出租车)右前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送检被告人段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51.76mg/100ml。经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徐某甲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徐某乙、朱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7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斌

2020年9月28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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