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84********,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平桥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豫S*****号小型轿车沿信阳市平桥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与胡某某停放在路边二轮电动车相撞并致使该电动车继续与李某某停放在道路上的豫S*****号小型轿车碰撞。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84/100ml。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认定:被告人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等;2.证人胡某某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5.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雅君
检察官助理:余 瑞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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