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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中午,被告人段某甲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自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李村沿沿黄公路向鄄城临濮方向行驶,16时40分左右至临濮镇政府驻地附近,被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处,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段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5.7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段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犯罪前科查询结果;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乙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交通警察查获段某甲及抽取血样的执法记录仪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鄄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继亮

2021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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