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伊川县***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路**附近时,撞上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损坏,段某某受伤。后伊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并于同日3时6分在伊川县仁大医院对其提取血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3mg/100ml。经事故认定,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病情介绍、协议书等;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害人高某某陈述;5、被告人段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栋
检察官助理:姬俊鹏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组;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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