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现住青县**小区**号楼,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向段某某告知了刘某甲出售其名下**小区**号楼**单**室的楼房消息,随后在宋某某的介绍下段某某与刘某甲洽谈购房事宜,要求零首付购房,最后刘某甲同意60万出售,但是要求由段某某先期垫付未还清的12万分期款。段某某、宋某某将12万分期尾款给刘某甲垫付后二人,段某某代王某甲向沧州市邮政银行东环支行申请贷款,由银行员工王某乙对买卖双方面签,在中介所面签时刘某乙对王某乙谎称是其出售帝豪小区楼房给王某甲,同时提供了伪造的房产证,并在银行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书上签字。在村里给王某甲面签时,王某甲夫妻二人在银行提供的有刘某乙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面审通过后段某某带领刘某甲与王某甲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并声称过户后房款很快由银行下款至刘某甲账户名下,但段某某将原房主信息伪造刘某乙名下,银行将该房贷款下款至刘某乙名下,随后刘某乙在宋某某的指示下将65万贷款中的425000元汇到段某某名下,其余225000元归宋某某、刘某乙夫妻二人所有。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凤成
(院印)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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