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三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5********,汉族,小学文化,现系德州市**某某局公益岗合同工,户籍所在地以及住址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05年12月2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08年9月2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德城区人民法院撤销假释,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4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1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4月16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段某某以去山东省纪检部门上访为由,陆续向其亲属等人借款,并利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或者通过“马上金融”、“捷信金融”等进行借款,造成借款无法归还。2015年底,段某某伪造了一枚带有“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专用章”的印章,为偿还借款和个人消费,明知自己无能力偿还,自2018年以来,段某某多次伪造盖有“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专用章”的文件五十余份,虚构“段某某经过上访打官司获得197万余元工程款,省纪检部门即将把工程款返还段某某,需要打点关系、缴纳税金”等理由,以借信用卡套现、马上金融贷款、捷信贷款、现金等形式先后诈骗孙某甲、王某甲、赵某某、马某某、汪某某、韩某某、牛某某、孙某乙、殷某某、刘某甲、王某乙、郭某某、刘某乙、庄某某、马某乙、王某丙、焦某某等人钱财共计140余万元(其中包括其妻子焦某某、其亲叔王某甲二人共计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段某某伪造的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等物证;2.段某某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查询以及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吴雪华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能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多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其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十二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智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视听资料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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