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住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为非法获取利益,在宜州区为卖淫女子与嫖客牵线搭桥,接送卖淫女子到指定地点为嫖客提供性服务,所得嫖资均由段某某管理及分配。
1.2019年10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介绍越南籍女子陈某某(外号“某乙”)到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路“**酒店”**房以200元的价格以“快餐”的形式为覃某某提供性服务。
2.2019年10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介绍越南籍女子陈某某(外号“某乙”)到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路的“**酒店”**号房以1300元的价格以“包夜”的形式为银某某提供性服务。
3.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段某某介绍越南籍女子陈某某(外号“某乙”)到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路的“**酒店”以1100元的价格以“包夜”的形式为银某某提供性服务。
4.2019年9月1日,被告人段某某介绍越南籍女子陈某某(外号“某乙”)到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路**巷“**养生会所”以268元的价格以“快餐”的形式为一名嫖客提供性服务,段某某获款160元。
5.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段某某介绍越南籍女子“某丙”到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路**巷“**养生会所”以260元的价格以“快餐”的形式为一名嫖客提供性服务,段某某获款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为卖淫者与嫖客牵线搭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蔚婷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证据目录3份。
4.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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