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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介绍卖淫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现住:本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被告人段某某与高某某(另案处理)认识白某某(已行政处罚)和李某甲(已行政处罚)后,预谋让二人卖淫,后被告人段某某、高某某与二人商议取得二人同意后,约定由被告人段某某、高某某联系嫖客,由白某某、李某甲卖淫,被告人段某某与高某某各得四分之一嫖资,卖淫女得二分之一嫖资。后被告人段某某、高某某分别在微信寻找嫖客进行接单并派单给白某某、李某甲。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段某某、高某某互通接单、派单情况,共同获利。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段某某通过微信介绍李某甲与崔某某(已行政处罚)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小区**单元**室内发生性关系。嫖资由被告人段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分赃挥霍。

2、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段某某通过微信介绍白某某与崔某某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小区**单元**室内发生性关系。嫖资由被告人段某某、高某某、白某某分赃挥霍。

3、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段某某通过微信介绍白某某与李某乙(已行政处罚)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寓**单元**层一出租房内发生性关系。嫖资由被告人段某某、高某某、白某某分赃挥霍。

4、2020年7月18日,高某某通过微信介绍李某某与关某某以1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太原市小店区**街**宿舍内发生性关系。嫖资由被告人段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分赃挥霍。

5、2020年7月27日,高某某通过微信介绍白某某与麻某某(已行政处罚)以1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路与**街口的**公寓**单元**室内发生性关系。嫖资由被告人段某某、高某某、白某某分赃挥霍。

6、2020年8月5日,高某某通过微信介绍白某某与王某某(已行政处罚)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太原市迎泽区**街**厂**高层楼**内发生性关系。嫖资由被告人段某某、高某某、白某某分赃挥霍。

7、2020年8月7日,高某某通过微信介绍白某某与关某某(已行政处罚)以1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北路**街附近一日租房内发生性关系。嫖资由被告人段某某、高某某、白某某分赃挥霍。

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骈俏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三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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