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济源市**街道办事处**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 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U5****号牌小型面包车,沿济源市王屋阳台宫西侧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阳台宫门前时未开启前照灯,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经抢救于2020年1月22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某驾车逃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段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 2019年8月23日段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二0年六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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