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2日18时43分,段某某驾驶冀J****号小客车,沿青县经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县**镇**村北一公里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黄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青县交警大队认定,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段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萍
检察官助理:邓亚楠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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