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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农民。2020年5月23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5时48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冀F*****小型客车沿张柔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村北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苏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苏某某、陈某某死亡。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段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苏某某、陈某某无责任。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陈某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苏某某、陈某某近亲属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得保险赔偿款全部归苏某某、陈某某近亲属所有,段某某负责支付法院诉讼费用4000元。段某某另自愿赔偿苏某某、陈某某近亲属各项损失费用共计420000元。苏某某、陈某某近亲属对段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段某某的任何民事及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破案经过等;2.证人苏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车辆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李晨亮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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