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1〕8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镇**村**号,住邹某市**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6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段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邹某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饭店门口路段时,因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与被害人王某某骑行由东向西行驶的**牌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死亡。邹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室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段某某在现场等候出警人员到来,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段某某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赵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邹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慧芸
检察官助理:赵昊雯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邹某市**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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