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4199003******,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县**庙**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9日被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豫C*****小型轿车沿八官32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登封市**乡**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爱玛三轮电动车相撞,致王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系被较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某拨打110和120,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段华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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