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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张某某市宣化区**商场**,现住址:河北省张某某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某某市张北县**镇**街**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08时5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苏MN****)沿张某某市1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张某某市经济开发区吉家房村东侧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均受损,被害人郭某某及王某某均受伤,后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张某某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认定,被告人段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保险单、户口本复印件、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史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照丹

检察官助理:皇甫世博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某某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31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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