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群众,住山东省济阳区崔寨街道办事处中国电建项目部职工宿舍(户籍地甘肃省清水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0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段某某醉酒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国道220线与东城浮桥路口向西约200米处时,与前方顺向步行的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王某某当场死亡,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7±4.9mg/100ml,系醉酒状态。经认定,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5月17日,段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破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物证检验鉴定文书,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董某某、韩某某、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段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或第一次讯问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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