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283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7时许,段某某驾驶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挂)沿京珠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利民大桥桥面变道时,与前方同向李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李某某当日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6月30日潜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段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双方协商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予履行,同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省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道路监控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水旺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码: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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