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威远县**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08时05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川K2****小型轿车在威远县严陵镇顺城街路段跨越中心实线掉头时,与从威远县向义镇方向往威远县城区方向行驶,由邹某甲驾驶并搭乘邹某乙的川CE****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邹某甲、邹某乙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邹某乙经威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30日死亡。威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乙承担次要责任;邹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及时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的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学峰
书记员:兰雪萍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20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_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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