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农为业,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6********,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县,住云南省**县**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9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0日,被告人段某某驾驶云**号轻型栏板货车搭乘其妻文某甲,从四川省**县**镇驶往云南省巧某某**镇,当天23时40分许,该车行驶至**县*镇*村**社路段,段某某将该车停在路边便道路上后下车上厕所,车辆后退驶离路面坠入金沙江中,造成文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后坠入金沙江中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巧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文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证人周某某、丁某某、夏某某、王某某、文某乙、洪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文某甲的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并有相关书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利昆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亲属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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