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县**路**镇**村**组**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9日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湘C*****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自湘潭县中路铺镇往白石镇方向行驶,途经G107国道1804公里+450米路段(湘潭县**镇**村路**组地段)时,撞上同向前方路边行人马某某,造成马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并与被害人马某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果
2019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73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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