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89********,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镇**村委**组**号。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的小车轿车载死者张某某沿瑞丽市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路与瑞丽大道交叉口时,车辆与道路中心环岛碰撞,车辆驶入环岛绿化带,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段某某承担认该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64.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沈良浩
书记员:周雪雅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6868****。
2.案卷文书卷1册、证据卷2册,光盘1张(视频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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