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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刑事速裁程序专用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某小区*号楼*号(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镇**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3时57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鲁******重型罐式货车在济南市历城区**道**路**道由东向西倒车行驶时,与正在进行道路养护作业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积极配合120抢救伤者,后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段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黎黎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764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具结书1份;

4.随案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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