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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大竹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张某某(另案处理)叫被告人段某某去办理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承诺给其一定的“好处费”,后张某某带段某某到大竹县政务中心楼下天诚中介公司, 被告人段某某注册办理了“大竹鸿畴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并在中国建设银行大竹支行办理了开设对公账户交给张慰,张某某将这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等交给了唐某某(另案处理)。 2020年4月10日张某某给被告人段某某好处费8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将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卖给他人,获利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奉友义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78488***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补充材料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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