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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赵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4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住南华县**街镇**街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于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鞠晓东、李金艳,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志云,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街道**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号**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91997********,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住云龙县团结乡团结村委会双河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住陆丰市**镇**巷**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段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时2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张某某经共谋,以被害人骂拾荒老人为由,持啤酒瓶在昆明市官渡区**楼下对被害人周某某、王某乙拳打脚踢,致被害人王某乙蛛网膜下腔出血,被害人周某某右额部皮肤裂伤和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经鉴定,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16日,段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2日,吴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张某某经段某某家属劝说到吴井派出所投案。

2019年11月27日,段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乙6万元,赔偿被害人周某某1万元,王某乙、周某某谅解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张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有:1、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2、被告人段某某赔偿两名被害人,并获得谅解;3、段某某家属劝说同案人吴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张某某投案,可酌情从轻对段某某的处罚;4、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张某某系自首。5、五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张某某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旭照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段某某1828785****、张某某1555970****、赵某某1846975****、吴某某1388826****、王某甲15198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六张)。

3.段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张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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