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20年3月16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住本村。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20年5月16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4月29日凌晨,在保定市满城区**镇**村,被告人段某某跳入被害人孟某某家,在孟某某面包车内盗窃现金3900元。案发前,段某某父亲已赔偿孟某某损失。
2、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在保定市满城区**镇**村,由被告人赵某某望风,被告人段某某跳入赵某某家盗窃现金170元。案发前,段某某父亲已赔偿赵某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接警单;2.证人段某甲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赵某某陈述;4.被告人段某某、赵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段某某入户盗窃,二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园园
检察官助理:高希望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2********;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13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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