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林场**村**庄**号。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5********,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200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6月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段某某至慈溪市胜山镇胜东村高丁南路66号被害人张某某家,翻窗后开门入室,窃得貔貅金挂件1个、圆形金珠挂件2个、金项链1条、金手镯1只、金戒指1枚、带玉金戒指1枚、金手链2条、金耳环1副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 648元)。
同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段某某欲出售的金器为盗窃所得赃物,仍然与段某某一起至杭州市区,以人民币25 680元的价格将赃物出售给喻某某(另案处理)。
2.同月11日凌晨,被告人段某某至慈溪市胜山镇胜东村高丁南路38号被害人张某甲家,推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4 000余元。
3.同月12日凌晨,被告人段某某又至慈溪市胜山镇胜东村高丁南路66号被害人张某某家,翻窗后开门入室,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当场发现,未窃得财物便逃离现场。
4.同月21日凌晨,被告人段某某、赵某某至慈溪市胜山镇胜东村高丁南路60号被害人张某乙家,手伸进窗户后打开房门插销,窃得人民币50 000元左右。案发后,其中40 000元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乙。
5.同月28日凌晨,被告人段某某至慈溪市胜山镇胜东村阮家丁南路219-220号被害人阮某某家,翻窗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
6.同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至慈溪市胜山镇胜东村阮家丁南路226-227号被害人陆某某家,溜门入室,窃得黑色书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 000余元及存折等物)。
到案后,被告人段某某、赵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案件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刑事判决书、收条、人口信息等;
2.证人王某某、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阮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段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者结伙入户盗窃公私财物,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公私财物,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又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赵某某均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二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伦胜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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