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镇段**庄**号,现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乡**村**组**号,现住址为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国红,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01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街道**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由乐陵市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汪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1月20日、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1月20日、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退回乐陵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乐陵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9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李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天津合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合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销售枣、酒、酵素等商品为名,采取发展会员的方式,利用“合天下”网络平台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一定的费用,以交纳费用的多少分为四个等级,形成上下级关系,组成层级,并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计算获取返利,谋取非法利益。经鉴定,合天下网站中共有7437个会员,其中直销会员7353个(已激活7339个),直销会员总奖金共计109171028.12元,直销会员总分红共计59946455.6元,直销会员提现共计75477070元。网站直销会员推荐层级共35层,安置层级共59层。
2016年8月,被告人段某某、汪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先后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承担管理职责,被告人段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9人,计38层,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汪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8人,计36层,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赵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7人,计32层,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6人,计31层,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周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1人,计33层,谋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段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被山东省肥城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汪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到乐陵市公安局主动投案;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在山东省东营市深度精品酒店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在山东省滨州市**路丝绸小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街道麓山郡小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中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乐陵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汪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剑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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