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8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住河南省舞钢市**路**小区**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把新蔡县**镇**小区**单元**楼**户居民汪某某家的电表调慢,导致汪某某少交电费40余元。
2、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将新蔡县**镇**村委**庄村民邱某某家的电表调慢,导致邱某某少交电费100余元。
3、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段某某将被告人杨某某家的电表调慢,导致被告人杨某某窃电4369度,少交电费2469元。
4、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段某某将新蔡县**镇**街居民李某某家的电表调慢,导致李某某窃电2581度,少交电费14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窃电确认单、到案证明及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杨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段某某、杨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杨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华东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舞钢市**路**小区**号楼**号;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一百三十一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款物:已扣押被告人段某某的二千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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