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路**小区**幢楼**单元**室,住昌吉市**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阜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9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阜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乡,住昌吉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阜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05年1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因盗窃罪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9年因危险驾驶罪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期间,谌某某(另案处理)在昌吉市**小区一租住的民宅内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谌某某不在场的情况下帮助管理赌场并抽水,被告人段某某明知是谌某某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场所。2016年12月,被告人段某某将自己位于昌吉市**一四合院提供给谌某某开设赌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杨某某明知是别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依登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昌吉市**小区,联系电话1390994****。
2.被告人杨某某因危险驾驶罪,现在昌吉市拘留所执行。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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