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0********,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文盲,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房**楼(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原墙镇建二村委会段营**号**户)。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21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81********,汉族,本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房**楼(户籍所在地淮南市谢家集区西山谢三新一村**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21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杜某某至淮南市田家庵区旺龙洗浴中心门口,二人趁被害人马某某离开之际,将其停放的一辆黑色新蕾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444元。
2.2018年12月25日0时许,被告人段某某、杜某某至淮南市田家庵区陈家岗内,将被害人成某某一辆灰色绿源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598元。
3.2019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段某某、杜某某至淮南市田家庵区云景华城**号楼,二人趁周边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白色绿源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5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段某某、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杜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该法第七十条,对其应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玲玲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杜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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