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68********,汉族,文盲,农民,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住**镇**行政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6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商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住**办事处**村**庄**户,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住**办事处**村**庄**户,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愿意接受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5时许,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接到匿名报警称:在平舆县郭楼镇十字街西头路南有人贩卖野生鸟类。接警后,森林公安局民警及时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段某某利用一辆福田五行三轮车(车牌号:皖FS****)停在路边,扎摊出售野生鸟类,包括有玄凤鹦鹉、海南八哥、小鵐等品种,其中出售的黄边小太阳鹦鹉疑似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森林公安民警随即将被告人段某某带回接受讯问,并扣押了未售出的野生动物。经平舆县自然资源局工程师刘红迷、李香田鉴定:2只小太阳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版)附录2,属于国家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经立案侦查查明,被告人段某某所出售的黄边小太阳鹦鹉系2019年12月14日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经营的宠物店内购买,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之间存在买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交易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鹦鹉、三轮车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村委会或社区证明、到案经过、平舆县森林公安局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微信转账聊天记录、账本交易清单、平舆县森林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相关司法解释、认罪认罚承诺书、调查评估报告;
3.证人楚某某、张某某、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购买并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素琴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住**镇**行政村**号,联系电话18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住**事处**村**庄**户,联系电话189********或者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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