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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李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97********,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街道**街**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2000********,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涉案人员朱某某(在逃)在网上看到缅甸的招聘信息后,邀约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及涉案人员郭某某(在逃)一同到缅甸务工。2020年3月16日四人在运输他们偷渡的人员的安排从贵州途径昆明、云县等地到孟定,并从孟定边境小路非法偷渡出境至缅甸。因不想继续在缅甸务工四人便一起商量回国,经联系运送他们偷渡的人员后,运送他们偷渡的人员将四人运送至中缅边境线附近,并带领四人走非法便道偷渡进入中国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境内,后入住**宾馆。2020年4月6日晚四人联系了一辆网约车欲从沧源佤族自治县乘车至昆明,当日20时许,当车辆行至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桥时被设卡的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活动轨迹等书证;2.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与朱某某、郭某某结伙偷越国(边)境,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在民警进行盘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段某某联系电话:17684031305;李某某联系电话:19985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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