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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张某甲等三人挪用特定款物案)_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8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现住址为阜平县****村。2012年1月至2018年10月任阜平县****村支部书记,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任**村党支部副书记。被告人段某某因诈骗罪,2020年1月22日,阜平县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8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县住址为阜平县**乡**村, 2009年3月至2012年1月任**村村委会主任, 2012年1月至2018年10月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2017年2月至2019年4月任政协阜平县第九届政协委员。2020年1月22日,阜平县法院以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张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81966********,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现住址为阜平县**乡**村。2012年3月至2018年9月任**村村委会委员,2020年1月22日,阜平县法院以张某乙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阜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县发改局安排台峪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85000元,涉及4户17人。通过验收后, 2010年12月,县财政拨付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到户。经时任台峪村村委会主任张某甲、村委委员张某丙商量后,从85000元资金中挪用51000元用于村委会杂项开支。

 2.2012年,台峪村危房改造涉及77户539600元。2013年2月22日,台峪村两委成员开会研究:从危房改造补助资金539600元( 2013年2月7日打入张某甲卡中)中扣取部分资金用于危房改造所产生的费用和其它公益费用。后该村将实际扣取的84310元挪用于村委会开支。 

    综上,台峪村时任村委会主任张某甲以村委会名义挪用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51000元;台峪村两委主要成员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以村委会名义挪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84310元,用于村委会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挪用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51000元,情节严重,致使国家的生态移民搬迁工作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被告人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作为两委干部挪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84310元,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扶贫攻坚工作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被告人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金岭

检察官助理:马迎波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被告人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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