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街道办事处**选厂**村**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街道办事处**索道终点站**幢**号。1997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上列两被告人均于2020年6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符合羁押条件,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现在个旧市雨露社区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凌晨1时许和10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和张某某在个旧市**街道办事处**选厂**村**号段某某家后窗户处向吸毒人员向某某贩卖了两次40元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0.12克。
2020年6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和张某某在个旧市**街道办事处**选厂**村**号段某某家后窗户处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了40元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0.09克。
2020年6月5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和张某某在个旧市**街道办事处**选厂**村**号段某某家后窗户处向吸毒人员丁某某贩卖了20元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0.05克。
2020年6月5日12时许,个旧市公安局卡房派出所民警在个旧市**街道办事处**选厂**村**号被告人段某某家抓获段某某、张某某,并在客厅沙发上的一个橘黄色铁盒内查获用锡箔纸包装的6包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0.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向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检查、辨认笔录;
6.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海滨
检察官助理:毕晓芳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现在个旧市雨露市区强制隔离戒毒。
2.随案移送案卷卷宗3册,光盘5张,散件6页,《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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