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38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实业有限公司隆回考场安全员,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号。因骗取他人财物于2018年2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2月2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3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段某某利用驾驶员考试隆回考场科目三安全员的身份,被告人廖某甲利用在隆回考场跑出租接触学员的便利,虚构能帮助学员通过驾驶员考试的事实,结伙或者单独实施诈骗作案,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段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总金额人民币11400元,被告人廖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总金额人民币59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10月20日、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廖某甲虚构能帮助被害人王某某通过驾驶员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的事实,先后两次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400元。
二、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段某某伙同被告人廖某甲,虚构能帮助被害人刘某甲通过科目三考试的事实,骗取刘某甲人民币1200元。
三、2017年11月14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段某某虚构能帮助被害人罗某某的学员通过科目三考试的事实,先后三次共骗取罗某某人民币2400元。
四、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段某某伙同邵东县新辉驾校教练员彭某某,虚构能帮助被害人刘某乙通过科目三考试的事实,骗取刘某乙人民币1200元。
五、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段某某伙同被告人廖某甲,虚构能帮助被害人黄某某通过科目三考试的事实,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500元。
六、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段某某虚构能帮助被害人张某某通过科目三考试的事实,骗取张某某人民币500元。
七、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段某某伙同被告人廖某甲,虚构能帮助被害人袁某某通过科目三考试的事实,骗取袁某某人民币800元。
八、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段某某虚构能帮助被害人马某某通过科目三考试的事实,骗取马某某人民币1000元。
九、2018年1月17日、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段某某虚构能帮助被害人廖某乙的学员通过科目三考试为由,先后两次共骗取廖某乙人民币1500元。
十、2018年2月2日,被告人段某某伙同新宁县瑞丰驾校教练员文某某,虚构能帮助被害人刘某丙通过科目三考试的事实,骗取刘某丙人民币1300元。
另查明:2018年3月15日、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段某某、廖某甲先后上缴人民币50000元、7000元到隆回县公安局横板桥派出所暂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肖某甲、肖某乙、邹某某、文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刘某丙、张某某、马某某、廖某乙、罗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段某某、廖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国富
2018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42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彭某某、肖某甲、肖某乙、邹某某、文某某、刘维荣。
4.被害人:袁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
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辕门口街道办事**村**组**号。
被害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
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区**大道**号。
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洞口镇**区**花园**号。
刘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
廖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乡**村**组**号。
刘某丙,女,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新宁县安山乡**村**组**号。
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办事处。
马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