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25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97********,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社区**组。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03199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修车,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段某某、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段某某、廖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廖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胡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经事先合谋在江苏省淮安市**小区**期**室内,虚构“可以查询定位、监听”等事实,以收取软件费、充值费、保证金等理由诈骗被害人钱财。被告人段某某于2019年9月认识了林某某、胡某某,双方协商由被告人段某某提供微信或支付宝的收款二维码收款,被告人段某某将所收到的被害人转账金额扣除10%好处费后,转账至胡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中。被告人段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廖某某等人帮助收款转账。被告人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被告人段某某提供微信或支付宝的收款二维码帮助收款转账,从中获取5%的好处费。其中被告人段某某帮助收款转账人民币共计31706元,被告人廖某某帮助转账人民币共计1461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6日,胡某某等人通过网上推广广告与江阴市的被害人朱某某微信联系,后以收取定位软件费用和软件充值费为由,通过支付宝扫码的方式先后骗取江阴市的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560元。被告人段某某提供收款二维码将上述诈骗款项转账给胡某某。

2.2019年10月6日,林某某等人通过网上推广广告与被害人张某甲微信联系,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5760元。被告人段某某提供收款二维码将上述诈骗款项转账给胡某某。

3.2019年10月9日,林某某等人通过网上推广广告与被害人种某某微信联系,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种某某人民币5776元。被告人段某某提供收款二维码将上述诈骗款项转账给胡某某。

4.2019年9月19日,林某某等人通过网上推广广告与被害人刘某某微信联系,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2560元。被告人廖某某将其中的人民币10560元转账给被告人段某某,被告人段某某将人民币12560元转账给胡某某。 

5.2019年9月28日,林某某等人通过网上推广广告与被害人耿某某微信联系,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耿某某人民币4050元。被告人段某某、廖某某将上述诈骗款项帮助收款转账给胡某某。

被告人段某某、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林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张某甲、种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段某某、廖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庆苗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社区**组;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