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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伍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87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8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群众,**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都昌县**镇**村**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自报),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8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都昌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本案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7日,犯罪嫌疑人段某某、伍某某在本市南城区第一国际F座1310成立兴顺元优公司(未经注册),该公司人员通过向被害人宣称无抵押贷款,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实施诈骗。在兴顺元优公司中,由伍某某、段某某负责风控及催收,陈某甲(另作处理)负责业务。兴顺元优公司通过向被害人宣称无抵押贷款,快速放款,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业务员收取10%渠道费(中介费),业务员通过中介、同行介绍或者自有渠道,拉客户到公司贷款,并负责录入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资料,再由风控部,向受害人讲述分别向兴顺、元优两家公司贷款,询问受害人的家庭情况、社会背景,经济状况、借款用途等,并决定放款金额后与客户签订合同,该合同分为协议书,借条、承诺书,并让被害人将家庭相片、地址等发到公司指定的手机上,确定住处以及物业情况,审核无误后放款。合同上的借款金额是实际借款金额的1.2至2倍,扣除中介费、保证金、等项目的费用之后,实际到手约实际借款金额的7成由公司转账到被害人的银行卡上。在被害人无法及时还款的情况下,业务员会通过电话、信息催收,确定无还款能力时,会转交催收员进行催收,公司的催收人员上门找受害人家属催收,会采用言语威胁、纠缠、跟踪被害人、踢门等方式追债,并以收取上门费、逾期费为由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强行勒索钱财。在被害人无力偿还之后,会诱导其再去其他公司借款来偿还债务,通过不断地向其他公司借款,将被害人借款金额放大,达到诈骗目的。该团伙主要在东莞市区、镇街采取电话恐吓、上门威胁催收、发微信威胁被害人家属等手段非法讨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段某某、伍某某的犯罪数额共计为1275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害人叶某某向大师兄、嘉汇、春盈、盈信、曙光、恒光、纳博、元优兴顺等借款公司借款。2018年10月22日,叶某某向元优兴顺公司借款30000元,由业务员陈某甲(另作处理)让张某某填写申请表后,由负责风控经理犯罪嫌疑人伍某某、段某某审核通过并决定放款,签订48000元的协议,扣除给元优兴顺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16220元。

2、2018年10月,被害人陈某乙向兴顺元忧公司贷款10000元,签订16000元的协议,扣除给元优兴顺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752元。

3、2018年10月22,被害人蒋某某向兴顺元忧公司贷款14000元,由业务员陈某甲(另作处理)让蒋某某填写申请表后,由负责风控经理犯罪嫌疑人伍某某、段某某审核通过并决定放款,签订24000元的协议,扣除给元优兴顺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9740元。

4、被害人刘某某向融通、富盈、大师兄、锦绣等借款公司借款。2018年10月22日,被害人刘某某向兴顺元忧公司贷款人民币14000元,签订28000元的协议,扣除给元优兴顺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9740元。

5、2018年10月23日,被害人祁某某向兴顺元忧公司贷款20000元,由负责风控经理犯罪嫌疑人伍某某审核通过并决定放款,签订30000元的协议,扣除给元优兴顺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14940元。

6、2018年10月,被害人梁某某向兴顺元忧公司贷款20000元,由负责风控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审核通过并决定放款,签订30000元的协议,扣除给元优兴顺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14000元。后梁某某逾期还款,由犯罪嫌疑人伍某某上门催收,并恐吓其家人还款,后梁某某家人向伍某某还款21600元。

7、被害人黎某某向嘉乐、万信、融通盈信、长江、骏业腾飞、创富益豪、零置、小猪配骑、锦绣富嬴、辉煌、署光、汇隆、元优兴顺、鼎宏、千易、鼎盛等借款公司借款。2018年10月,被害人黎某某向兴顺元忧公司贷款12000元,由负责风控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审核通过并决定放款,签订16000元的协议,扣除给元优兴顺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8400元。黎某某有一次逾期还款,被索取1200元逾期费。

8、2018年10月,被害人谢某某向兴顺元忧公司贷款20000元,由负责风控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审核通过并决定放款,签订30000元的协议,扣除给元优兴顺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14540元。

9、2018年10月,被害人姚某某向兴顺元忧公司贷款16000元,签订20000元的协议,扣除给元优兴顺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10940元。姚某某有一次逾期还款,被索取2000元逾期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鉴定书,电脑数据提取等电子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交易流水等书证,叶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罗璇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段某某、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伍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1月21日

 附:

1、二名被告人均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九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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