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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严某某、徐某、吴某非法拘禁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87********,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楼**号。2017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90********,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普定县**乡**村**组,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栋**单元**号。2017年10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甲,绰号:“段某乙”,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64********,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花园**栋**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甲,曾用名“严某乙”,绰号“洋洋”,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01231989********。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道**小区**号,现住址: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吴某、段某甲、严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段某甲多次在贵阳市南明区**路刘某某家麻将馆与周某某赌博共输了6万余元,其怀疑周某某作弊“打假牌”。2020年4月5日21时30分许,段某甲邀约被告人严某甲、徐某、吴某等三人在贵阳市南明区**路刘某某家的麻将馆,四人通过殴打及威胁的方式强行将周某某带上段某甲车牌号为贵AO****的大众途锐车,后驾车将被害人周某某带至贵阳市南明区贵钢一工地上,前后限制周某某人身自由约两个半小时,期间还对周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周某某手部和腿部有外伤。在周某某被迫承认自己“打假牌”并承诺退还段某甲4万元后,段某甲等人将周某某带至刘某某家麻将馆,由刘某某及其妻子担保周某某还钱,并为保留周某某“打假牌”的证据扣留周某某使用的华为手机才放周某某离开,事后段某甲给徐某、吴某各300元的“感谢费”。

2020年4月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段某甲到贵阳市**街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段某甲与被害人周某某、证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周某某表示不再追究段某甲的责任,对其表示谅解。2020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在贵阳市云岩区**路附近先后将被告人徐某、吴某抓获归案;2020年5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严某甲到贵阳市**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涉案华为手机一台(照片)。

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徐某、吴某的前科判决书及刑满释放通知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某某受伤照片四张、贵阳市第一人医院病历复印件6张;协议书壹份等。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徐某、吴某、段某甲、严某甲的供述;

6、辨认笔录:被害人、证人对被告人辨认,各被告人之间相互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吴某、段某甲、严某甲等四人非法拘禁周某某,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徐某、吴某、段某甲、严某甲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其中被告人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吴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其中被告人段某甲、严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鉴于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且被告人段某甲与被害人周某某已经达成和解,取得了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官 李程

                                               检察官助理 刘涛

                               2020年7月27日

附: 一、被告人徐某、吴某、段某甲、严某甲现羁押在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宗叁册

2、起诉书叁拾份

3、量刑建议书肆份

4、简易程序简易函壹份

5、换押证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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