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段某应(自报),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省**县**镇**镇**村委会**组**号。2017年7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7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应、苏某才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7月9日2时许,被告人段某应驾驶1辆黑色无牌女装摩托车搭乘肖某生(另案处理)去至**市**镇**加油站附近一出租屋门口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由段某应负责看风,肖某生偷走被害人李某福停放在该处的1辆大龙牌女装二轮摩托车(价值243元)。得手后,段某应二人在逃离现场时被人赃并获。
(二)2018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段某应驾驶1辆摩托车搭乘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去至**市**镇**村**路**厂一号宿舍楼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段某应二人偷走被害人钟某标停放在该处的1辆红色豪剑牌男装摩托车(约值2280元)。得手后,段某应二人逃离现场。
(三)2018年7月2日12时许, 被告人段某应驾驶1辆黑色无牌女装摩托车搭乘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去至**市**镇**坊**销售中心大门前路段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段某应二人偷走被害人温某兰停放在该处的1辆紫色的电动自行车(价值1322.84元)。得手后,段某应在逃离现场时被人赃并获。
(四)2019年4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段某应驾驶1辆摩托车搭乘被告人苏某才去至**市**镇**村**路**出租屋门口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段某应二人偷走被害人李某波停放在该处的1辆粉红色电动自行车(约值1215元)。得手后,段某应二人逃离现场。
(五)2019年5月1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才去至**市**镇**村**路东面**号**栋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苏某才在13栋1楼偷走被害人黄某乐停放在该处的1辆紫色电动车(约值900元)。得手后,苏某才逃离现场。
(六)2019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段某应驾驶1辆摩托车搭乘马某国(另案处理)去至**市**镇**村**网吧附近一出租屋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段某应偷走被害人黄某旦停放在该处的1辆电动车(约值1530元)。得手后,段某应二人逃离现场。
(七)2019年5月2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才伙同马某国(另案处理)去至**市**镇**村**厂宿舍楼下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苏某才二人偷走被害人范某华停放在该处的1辆黑色女装摩托车(约值1375元)。得手后,苏某才二人逃离现场。
2019年6月18日15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市**镇**路**烧味将被告人苏某才抓获归案;在**市**镇**路**网吧门口将被告人段某应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李某福等被害人的陈述,女装摩托车等物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段某应、苏某才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应、苏某才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应、苏某才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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