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41968********,汉族,中专文化,原平市轩岗煤电公司**,现住**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19时左右,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晋H****1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原平市平安大街吉祥花园小区内C12 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左转弯掉头的李某驾驶的晋H****8号出租车左后车门发生碰撞。经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2.2mg/100ml。经山西省原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茜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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