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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原平市人,原平市汽车修配厂**,现住原平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 10 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5时30分左右,被告人段某甲驾驶无牌北京小金刚牌农用四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原平市永兴南路机电建材市场对面路段时,将环卫工人赵某甲碰撞,致被害人赵某甲倒地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后干当日21时30分左右到原平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段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调解、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段某丙等证言;3、鉴定意见:赵某甲尸检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史秀云

检察官助理:赵凤英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原籍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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