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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杨某某盗窃案、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贵州省瓮安县,民身份号码52272519********3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2011年因盗窃罪被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2013年因盗窃罪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零一个月;2016年因盗窃罪被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零四个月;2020年1月17日涉嫌盗窃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21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14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2020年1月17日涉嫌盗窃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4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1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2020年1月17日涉嫌盗窃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4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杨某某、张某某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双*”(身份未查实,在逃)窜至龙虎山高速服务区,盗窃郑某某驾驶的苏G*****货车内柴油约500L,价值约3000元;盗窃李某1驾驶的皖K*****货车内价值约2000元柴油。

    2、2019年10 月23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双*”窜至南城高速服务区,盗窃许某某驾驶的鲁G*****货车内柴油约500L,价值约2945元。

    3、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双*”窜至临川高速服务区,盗窃刘某1驾驶的黑C*****货车内价值约2500元柴油;盗窃刘某1的同事夏某某驾驶的黑C*****货车内价值约2500元柴油。

4、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双*”窜至临川高速服务区,盗窃庆某驾驶的陕D*****货车内价值约2000元柴油。

    5、2019 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双*”窜至南城高速服务区,盗窃李某2驾驶的闽F*****货车内柴油约60OL,价值约3780元。

    6、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双*”窜至龙虎山高速服务区,盗窃谢某某驾驶的豫P*****货车内价值约4000元柴油。

    7、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双*”窜至鹰潭东高速服务区,盗窃周某1驾驶的浙A*****货车内柴油约300L,价值约2000元。

    8、2019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双*”窜至南城高速服务区,盗窃徐某1丈夫驾驶的鲁F*****货车内柴油350L,价值约2000元;盗窃陈某1驾驶的鄂F*****货车内柴油约600L,价值约3300元。

    9、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双*”窜至进贤泉岭服务区,盗窃柳某某驾驶的赣A*****货车内价值约2000元柴油。

    10、2019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双*”窜至鹰潭东高速服务区,盗窃艾某某驾驶的赣A*****货车内价值约3000元柴油;盗窃胡某1驾驶的浙B*****货车内价值约3000元柴油。

    11、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双*”窜至进贤军山湖服务区,盗窃穆某某驾驶的豫P*****货车内柴油约400L,价值约1600元。

12、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双*”窜至进贤县三里乡健武加油站,盗窃万某某驾驶的赣G*****灌装水泥车内价值约3000元柴油。

13、2019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双*”窜至南城高速服务区盗窃马某1驾驶的皖K*****货车内柴油约500L,价值约3300元。

    14、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双*”窜至月亮湖高速服务区,盗窃陈某2驾驶的赣A*****货车内价值约2500元柴油。

15、201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双*”窜至万年西高速服务区,盗窃曹某某驾驶的赣C*****货车内柴油约400L,价值约2500元。

    16、201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双*”窜至金溪高速服务区,盗窃徐某2驾驶的浙H*****货车内柴油约400L,价值约2500元。

17、2019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双*”窜至南城高速服务区盗窃夏某驾驶的苏B*****货车内价值约2500元柴油;盗窃方某某驾驶的赣A*****货车内价值约3500元柴油。

18、201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双*”窜至金溪高速服务区,盗窃夏某2驾驶的鲁H*****货车内价值约1800元柴油。

19、201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双*”窜至金溪高速服务区,盗窃褚某某驾驶的鲁D*****货车内柴油约700L,价值约3800元。

20、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赣F*****(套牌)黑色奥迪A6轿车窜至鹰潭东高速服务区,盗窃施某某驾驶的吉A*****货车内价值约2100元柴油,盗窃所得柴油由徐某某(在逃)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收购。

21、2019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段某驾驶赣F*****(套牌)黑色奥迪A6轿车窜至鹰潭东高速服务区,盗窃王某1驾驶的沪E*****货车内价值约4000元柴油;盗窃罗某某驾驶的皖C*****货车内价值约3600元柴油,盗窃所得柴油由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收购。

    22、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赣F*****(套牌)黑色奥迪A6轿车窜至进贤泉岭服务区,盗窃杨某某驾驶的豫B*****货车内价值约2500元柴油,盗窃所得柴油由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收购。

23、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赣F*****(套牌)黑色奥迪A6轿车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鹰潭东高速服务区,盗窃李某3驾驶的豫P*****货车内价值约3000元柴油,盗窃所得柴油由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收购。

24、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赣F*****(套牌)黑色奥迪A6轿车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龙虎山高速服务区,盗窃喻某驾驶的赣C*****货车内价值约2500元柴油,盗窃所得柴油由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收购。

25、2019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赣F*****(套牌)黑色奥迪A6轿车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进贤县民和镇进贤大道***对面,盗窃徐某停放在路边的赣G*****、赣G*****牵引车及车上挖机内共约6000元柴油,盗窃所得柴油由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收购。

    26、2019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赣F*****(套牌)黑色奥迪A6轿车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鹰潭东高速服务区,盗窃胡某2驾驶的豫P*****货车内价值约2000元柴油;盗窃刘某2驾驶的皖M*****货车内价值约3000元柴油,盗窃所得柴油由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收购。

27、2020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赣F*****(套牌)黑色奥迪A6轿车窜至南城高速服务区,盗窃张某1驾驶的粤D*****货车内价值约3200元柴油,盗窃所得柴油由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收购。

28、2020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赣F*****(套牌)黑色奥迪A6轿车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南城高速服务区,盗窃蒋某某驾驶的皖M*****货车内柴油约500L,价值约3200元,盗窃所得柴油由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收购。

29、202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赣F*****(套牌)黑色奥迪A6轿车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鹰潭东高速服务区,盗窃金某驾驶的皖C*****货车内价值约4000元柴油,盗窃所得柴油由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收购。

30、2020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赣F*****(套牌)黑色奥迪A6轿车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南城高速服务区,盗窃蔡某某驾驶的浙K*****货车内约500L柴油,价值约4000元,盗窃所得柴油由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收购。

31、202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赣F*****(套牌)黑色奥迪A6轿车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鹰潭东高速服务区,盗窃王某2驾驶的沪D*****货车内价值约4500元柴油;盗窃马某驾驶的辽G*****货车内价值约4000元柴油,盗窃所得柴油由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收购。

32、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赣F*****(套牌)黑色奥迪A6轿车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南城高速服务区,盗窃孟某某驾驶的鲁Q*****货车内柴油约500L,价值约2500元,盗窃所得柴油由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收购。

    33、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赣F*****(套牌)黑色奥迪A6轿车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鹰潭东高速服务区,盗窃张某2驾驶的浙A*****货车内价值约1400元柴油,盗窃所得柴油由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收购。

34、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赣F*****(套牌)黑色奥迪A6轿车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南城高速服务区,盗窃周某2驾驶的鲁G*****货车内柴油约500L,价值约3000元,盗窃所得柴油由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收购。

35、2020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赣F*****(套牌)黑色奥迪A6轿车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窜至万年西高速服务区,盗窃刘某3驾驶的鲁Y*****货车内柴油约500L,价值约2500元,盗窃所得柴油由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收购。

36、2020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段某驾驶赣F*****(套牌)黑色奥迪A6轿车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鹰潭东高速服务区盗窃耿某驾驶的货车内价值约3000元柴油,盗窃所得柴油由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收购。

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段某及杨某某电维数据轨迹图,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1、夏某、方某某、张某1、蒋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段某、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2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长期盗取高速服务区内货车柴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段某、杨某某等人出售给其的柴油系盗窃所得,仍长期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段某、杨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平

检察官助理:崔晶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杨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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