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1198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区***村*组**号附*号, 无业。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8月1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结伙作案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4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01199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区***村*组**号附*号,个体户。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8月1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结伙作案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9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1月1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段某某、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等人经预谋后,在许昌市魏都区****街菜市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以冒充苗医看病卖假药的方式骗取老年被害人辛某某6600元、徐某某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李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李某甲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段某某、李某甲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对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景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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