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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春品、肖某某职务侵占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刑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段春品,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置业有限公司经理,嵩明县**镇党总支书记,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嵩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59********,汉族,高中文化,原**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春品、肖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8月至11月间,时任**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的被告人段春品向时任**公司董事长的被告人肖某某请示后,将旭源公司的人民币300万元借给杨**,后段春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资金不入账的方式,侵吞该笔借款利息人民币31.6万元,分给肖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2012年至2013年间,**公司向嵩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转借给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任**公司经理的被告人段春品伙同时任**公司董事长的被告人肖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资金不入账的方式,侵吞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公司的借款利息人民币190万元,段春品分得人民币110万元,肖某某分得人民币8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段春品家属退赃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置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信息、借款合同、会议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段春品、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春品、肖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人民币221.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二被告人之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应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春品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电子卷宗1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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