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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旭东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段旭东,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乡**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光荣乡**村**队**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区**号。2020年9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旭东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犯罪

2020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段旭东来到被害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缓化市分公司在大庆市、绥化市等地建设的多个4G和5G通讯基站,使用其在维护基站时配发的蓝牙钥匙,打开基站的电子门,将华为牌R4850G型号的整流模块(价值人民币827.03元)拆下盗走,共计盗窃整流模块86个,价值人民币71124.58元。事后,被告人段旭东将所盗整流模块销赃给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部分被盗整流模块已被查获并依法扣押。

经侦查,被告人段旭东于2020年9月9日在绥化市明水县悦都之家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整流模块(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顺丰速运单等;

3.证人霍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员工王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员工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段旭东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1.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段旭东明知董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的华为牌R4850G型号的整流模块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共计收购96个(价值人民币79394.88元),并通过微信支付给董某某人民币7700元。事后,被告人段旭东将收购的整流模块出售给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部分被盗整流模块已被查获并依法扣押。

2.2020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被告人段旭东出售的华为牌R4850G型号的整流模块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段旭东将盗窃的86个整流模块和从董某某处收购的96个整流模块(价值共计人民币150519.46元),通过顺丰快递邮寄至河北省保定市赵某某处,赵某某微信支付给段旭东人民币64672元。后赵某某将收购的整流模块出售获利。案发后,部分被盗整流模块已被查获并依法扣押。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9月12日主动到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青苑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整流模块(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顺丰速运单、情况说明等;

3.证人董某某、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段旭东、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旭东、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旭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旭东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旭东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段旭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段旭东、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昊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段旭东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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