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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合同诈骗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沭阳县**镇**村**组。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孙某某、周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段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孙某某、周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

2019年2月份至7月,被告人段某某作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安置户,在与孙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向孙某某隐瞒不准备卖房,向李某某、高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隐瞒已与其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准备卖房的事实,骗取上述5人支付的定金共111万元。现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9日,被告人段某某向孙某某隐瞒不准备销售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事实,以销售该套房屋为名,与被害人孙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孙某某购房定金20万元。

2.2019年3月3日,被告人段某某向李某某隐瞒已与孙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准备销售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事实,以销售该套房屋为名,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李某某购房定金24万元。

3.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段某某向高某某隐瞒已与孙某某、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准备销售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事实,以销售该套房屋为名,与被害人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高某某购房定金20万元。

4.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段某某向朱某某隐瞒已与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准备销售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事实,以销售该套房屋为名,与被害人朱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朱某某购房定金20万元。

5.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段某某向张某某隐瞒已与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准备销售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事实,以销售该套房屋为名,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张某某购房定金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段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诈骗

2019年6月份至7月,被告人段某某向周某乙、周某甲虚构**号楼**单元**室和**室为自己安置房的事实,分别与周某乙、周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上述2人支付的定金共48.6万元。现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段某某向周某甲虚构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为自己安置房的事实,以销售该套房屋为名,与被害人周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周某甲购房定金27.8万元。

2.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段某某向周某乙虚构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为自己安置房的事实,以销售该套房屋为名,与被害人周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周某乙购房定金2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陈述;

3.证人宋某某证言;

4.被告人段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告人段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郁胜亚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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